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实施问题的意见【全文废止】
金地税征[2006]63号 2006-6-15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公布2011年税收(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税务分局: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浙财税政字[2006]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 (
国税发[2006]8号
)通知精神和要求,结合金华市本级实际,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实施提出具体的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浙财税政[2006]8号文件规定,我省的再就业企业减免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2006年1月1日后核准享受再就业定额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市地税局按国税发[2006]8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款第2项规定确定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预减免税总额,企业必须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对超过预减免总额的税款必须及时缴纳。
二、依据
财税〔2005〕186号
文件规定,申请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经济实体),必须向税务机关报送以下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原件、复印件;
(3)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原件、复印件;
(4)《再就业优惠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依据
财税〔2005〕186号
文件规定,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减免8000元,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1)根据
财税〔2005〕186号
《通知》要求,申请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个体经营户,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减免税申请表》、《再就业优惠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对个体经营户的减免,实行按定税营业额扣除的办法。将减免税额换算成相应行业的营业额,对年定税营业税额超出减免税营业额的,扣除减免税营业额后,另行定额,使用发票的部分按规定征税;年定税营业额不足减免税营业额的,不足部分税款,由按发票征收的部分税款补足。对按发票征收的税款,可采用先补足减免税额后征税的办法,也可采取先全额征收税款,年未由个体户书面申请退税的办法操作。
(3)原减免税定额发票,自文到之日起停止使用,各税务分局要及时收缴,并送交市局征管处销毁。
(4)各税务分局要对享受减免税政策的个体经营户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按双定户定额审批程序,由分局上报市局征管处审定。并分户登记在册,报送市局征管处备案。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