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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铁路国际货运凭证印花税缴纳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铁路国际货运凭证印花税缴纳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地[1991]109号 1991-11-14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 ( 沪财法[2007]61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1〕1401号 关于改变铁路国际货运凭证印花税缴纳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本市国际海运,国际航运货运结算凭证付款方的印花税,亦照本通知规定办,由付款方自行缴纳。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铁路国际货运凭证印花税缴纳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1〕1401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1991-10-30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1号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全文废止

据各地及有关部门反映,国税发〔1990〕173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下发后,在执行中,对铁路国际货运结算凭证付款方的印花税,实行由铁路部门代扣汇总缴纳,确有不便。经研究决定,对铁路国际货运凭证付款方应缴纳的印花税,不再实行代扣汇总缴纳的办法,由付款方自行缴纳。

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一年十月三十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