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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稽〔199826号 1998-12-31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地税发[2007]69号规定,第一条(一)“凡符合省局浙地税稽[1998]12号文件规定税务违法违章大要案标准的案件"。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56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以下补充,希一并遵照执行。

一、下列税务违法案件应进行公告:

1、凡符合省局浙地税稽[1998]12号文件规定税务违法违章大要案标准的案件。

2、立案查处的税务举报案件。

3、有典型意义的税务违法案件。

4、其他各级地方税务局及其稽查局认为需要公告的税务违法案件。

二、公告应在税务机关办公场所设立的专栏内或办税服务厅设立的专栏内张贴,时间不少于20天。

三、公告一般可定期一个月公布一次,对月内作出的已经生效的税务违法案件行政处理决定,将符合要求的统一进行公告,如情况特殊,也可不定期地对个案予以公告。

四、对上级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违法案件,涉及本地区管辖的单位或个人,由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进行公告。涉案地区应按上述第二条规定进行张贴或其他同样形式的公告。

五、为保证公告的正确性和严肃性,公告应以机关办文程序进行处理。张贴公告由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印发新闻通讯或召开新闻发布会应由各级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方可公告。

六、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