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对四川省电力工业局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对四川省电力工业局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12.02 川国税发〔1997〕263号
税谱®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 ( 国税发〔1994〕064号)、《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1995〕196号),结合四川省电力工业局的实际情况,现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四川省电力工业局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四川省电力工业局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凡四川省电力工业局所属发电厂、供电局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按本规定申报纳税。上述单位销售的其它货物或应税劳务及其它单位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增值税统一规定执行。

二、电力产品增值税的纳税申报

(一)预征环节的纳税申报资料及填报要求

1.《四川省电力工业局电力增值税预征税额专用申报表》(以下简称定额申报表)的填报:发电厂按当月厂供电量,依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定额税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填报,供电局按当月实现的电力产品销售额,依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填报,于次月1o日前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并同时附报《电力工业企业月份主要财务指标》。《定额申报表》(表式附后)一式三份,一份报各电厂、供电局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一份报送四川省电力工业局财务部门,一份由填报单位留存。

2.《电力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及其附表、附报资料的填报;各电厂、供电局应按月填写《电力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表式附后),于次月10日前报经当地主管国税机关严格审核签章后,于次月25日前报送四川省电力工业局。《电力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一式三份,一份报各电厂、供电局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一份报送四川省电力工业局财务部门,一份由填报单位留存。

各电厂、供电局在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电力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时,应同时报送以下附表、附报资料:

附表1.《四川省电力工业局电力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

附件2.《四川省电力工业局电力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发票/收购凭证)抵扣明细表》

附报资料:

(1)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的复印件;

(4)运输发票复印件(填写金额在1000元以上);

(5)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6)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以上附报资料的报送要求比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第四条附报资料报送要求的有关规定办理;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的地区,可按分类类别进行附报资料的管理。

(二)结算环节的纳税申报资料及填报要求

《四川省电力工业局电力产品增值税汇总申报表》(表式附后):四川省电力工业局按规定的纳税期汇总本局发电广、供电局的全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税额《含预征税额》,计算应补(退)税额后填写,并附《电费回收情况统计表》,于次月终了后1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三)各电厂、供电局应按规定的时间如实填报《电力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如经当地国税机关审核发现有虚增进项或少计销项的行为,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就地补征,并不得从应纳税额中扣减。

(四)《四川省电力工业局电力增值税预征税额专用申报表》、《四川省电力工业局电力增值税汇总申报表》《电力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由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监制,四川省电力工业局印制,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和四川省电力工业局共同管理。《四川省电力工业局电力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使用表》和《四川省电力工业局电力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发票/收购凭证》抵扣明细表)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统一表格。

三、电力产品增值税的缴纳

(一)四川省电力工业局及其所属的发电厂、供电局应在第二条规定的申报期内缴纳税款。

1.预征环节:各发电厂按厂供电量、电业局按全部应纳税销售额(当期应收电费,下同),依照规定的定额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纳税。

2.结算环节:四川省电力工业局依据其全部销售额和进项税额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并根据发、供电环节预征税额计算应补(退)税额。鉴于目前我省工业企业转制期间效益普遍较差导致电费回收较困难的实际情况,四川省电力工业局电力产品清结算环节的月度增值税可结合电费回收率计算缴纳。每年终了后,应按当年全部应纳税销售额进行税款结算并缴纳税款。电费回收率由四川省电力工业局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和四川省电力工业局共同确定。

(二)根据上述办法按期足额纳税确有困难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缓期缴纳。未按上述规定计算缴纳税款,又未办理缓交手续的,应依法加收滞纳金。

四、稽核检查

(一)四川省电力工业局所属电厂、电业局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应对其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情况进行日常稽核检查,对其进项税额应严格审核。四川省电力工业局所在地国税征收机关在审核《四川省电力工业局,电力增值税汇总申报表》、《电力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电力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及其附表时,有责任向各电厂、电业局和电厂、电业屙所在地国税机关询问索取相关资料,电厂、电业局所在地国税机关也有责任向其核算地主管国税机关了解税款清算及解缴情况,各有关单位均应予以积极配合。

(二)对四川省电力工业局系统的全面检查,可结合每年的税收大检查进行,或每两年由省国家税务局统一部署进行检查。查补税款就地补征入库。

五、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