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2.25 渝地税发〔2004〕53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渝地税发〔2005〕337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地税发〔2007〕19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自1994年新的
个人所得税法施行以来,我市在征收工资、薪金
个人所得税时,除扣除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800元外,每月还减除按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各项津补贴收入129元。市局在1999年和2003年曾先后两次发文,对已实行市内交通、误餐、医疗包干发放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征收
个人所得税时,规定了每月三项包干费用不超过240元的据实扣除和一定额度的电话费用扣除。
为规范
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和方便纳税人计算,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所得税征收扣除标准规范明确如下:从2004年2月(税款所属时间)起,全市在征收工资、薪金
个人所得税时,扣除法定减除费用800元不变,按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各项津补贴收入由129元统一调整为400元,三项包干费用和电话费用不再另行扣除。
以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