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我市普通住房价格标准及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8)【全文废止】
津地税地〔2008〕4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我市普通住宅价格标准的通知
》 ( 津地税地〔2010〕33号
)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第一条关于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规定停止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津地税地[2010]33号宣布第一条关于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规定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全文废止
地税系统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房管局: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2005]26号)、《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37号
)精神,结合我市
房地产交易情况,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我市普通住房价格标准及相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凡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标准的住房确定为普通住房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
(三)住宅成交单价符合以下条件:
1.坐落于和平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11400元/平方米(含11400元/平方米);
2.坐落于河西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9500元/平方米(含9500元/平方米);
3.坐落于南开区(包括新技术产业园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9300元/平方米(含9300元/平方米);
4.坐落于开发区(包括保税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8300元/平方米(含8300元/平方米);
5.坐落于河东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8100元/平方米(含8100元/平方米);
6.坐落于红桥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7800元/平方米(含7800元/平方米);
7.坐落于河北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7700元/平方米(含7700元/平方米);
8.坐落于塘沽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6400元/平方米(含6400元/平方米);
9.坐落于西青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6300元/平方米(含6300元/平方米);
10.坐落于东丽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5800元/平方米(含5800元/平方米);
11.坐落于津南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5700元/平方米(含5700元/平方米);
12.坐落于北辰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5600元/平方米(含5600元/平方米);
13.坐落于其他区县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5000元/平方米(含5000元/平方米)。
二、个人购买符合上述普通住房标准住房的,按照成交价格的1.5%征收
契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暂按照成交价格的1%征收
契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的,按成交价格的3%征收
契税。
三、对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存量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由按销售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调整为按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四、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调整我市普通住宅价格标准的通知
》 (
津地税地〔2007〕46号
)第一条关于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00八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