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我区煤炭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财(税)发 [2014] 1049 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制度)文件的公告》 ( 2021年8月4日)规定,全文废止
有关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
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72号)精神,现将我区煤炭
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适用税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煤炭
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税【2014】145号)精神,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区煤炭
资源税适用税率确定为6.5%。
二、关于折算率
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税局、自治区国税局研究,确定我区2014年12月1日—2015年12月31日执行以下折算率:石嘴山市87%,宁东90%,吴忠市80%,固原市80%。我区折算率一年一定,由煤炭产区市级财
政、税务部门测算确定并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税局审批。
三、其他要求
各地应按照本通知要求严格征管,应收尽收。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税政与条法处、自治区地税局税政三处、自治区国税局所得税处反馈。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地税局
201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