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发[2009]17号 2009.6.22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2009]88号
)[全文废止]转发给你们,并将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减少审批环节、加快审批速度,除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由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事项外,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按属地审批原则,由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直接审批。
各类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二级以下分支机构
资产损失,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二、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时限统一为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