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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全文废止】

盐城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全文废止】
盐地税规〔2014〕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盐地税规〔2015〕2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推进地税部门职能转变,创新税务行政审批方式,大力提升地税服务质效,兹决定,全面规范涉税管理事项的办理,进一步简并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的资料,对纳税人办理涉税管理事项已提交的相关资料,在今后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无需重复提供,以最大程度便利纳税人。现将《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予以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以后因政策或管理要求变化等原因导致涉税资料发生改变,将通过媒体等途径及时告知税务行政相对人。



附件: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





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

2014年6月26日


五、征管其它类(43项)

序号

类别

事项名称

受理机关

项目依据的文件

需提交资料清单

纳税人办理(申请)条件

备注

1

登记类(22项)

设立税务登记

一分局、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章

单位纳税人应提交的资料:
1
、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
、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
、公司章程原件及其复印件;
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6
、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及财务核算证明;
7
、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个体经营纳税人应提交的资料:
1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
、业主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
、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具体要求同单位纳税人;
4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经营户)。

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应提交的资料:
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
、项目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3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

税务登记变更(一般、跨区)

一分局、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章

纳税人因变更工商登记而需变更税务登记的:
1
、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注册登记执照)及复印件;
2
、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3
、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资料(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纳税人因非工商登记变更因素而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
1
、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2
、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资料(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3

扣缴税款登记

一分局、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1、《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2
、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非法人)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办税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4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银行开户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4

停业和复业登记

一分局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章

办理停业申请应提交的资料:
1
、涉税事项申请单;
2
、纳税人若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停业的文件;
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要求停业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的停业文件。

办理复业申请应提交的资料:
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核准复业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的文件;
2
、纳税人若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复业的文件;
3
、停业时提交的涉税事项申请单。

5

注销税务登记

一分局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实施细则第十五、十六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五章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或国税收缴证件证明;
2
、企业和单位主管部门或董事会的决议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3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工商执照的决定书;
4
、属破产的纳税人,应持有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民事裁定书等证件、资料;
5
、税务、会计中介机构为纳税人出具注销税务登记税收清理报告的,可一并附报。

6

外来经营报验登记

一分局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六章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
、负责人或经办人身份证明;
4
、合同、协议书。

7

税务登记验证、换证

一分局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2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书;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不需办理的纳税人除外)。

8

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办

一分局

征管法细则第二十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1、《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
2
、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的报头或者刊头,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遗失声明中应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发证日期和发证机关名称。遗失声明应在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发行的非娱乐性报刊、杂志,或者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的媒体上发布);
3
、证件被盗的,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立案处理证明。

9

建筑业一般登记

一分局

关于发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项目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2号)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工程承包、分包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3、《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纳税人为分包方时可不提供);4、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5、涉税事项申请单

1、纳税人承揽的建筑工程项目在本省范围内且合同金额达到规定标准以上的;2、纳税人在本省范围内承揽涉及总分包的工程项目

10

建筑业简易登记

一分局

关于发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项目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2号)

1、涉税事项申请单2、相关身份证明资料;3、合同及相关开票证明资料

纳税人承揽的在本省范围内且不符合一般登记条件的建筑工程项目

11

建筑业项目登记变更

一分局

关于发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项目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2号)

1、涉税事项申请单;
2
、变更项目涉及的资料

12

建筑业项目预清算

一分局

关于发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项目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2号)

1、《建筑工程项目(预)清算表》;
2
、《建设单位提供设备材料清单》;
3
、分包方开具的分包款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4
、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累计开票额已达合同金额80%2、已到项目登记的竣工时间;3、已办理竣工验收手续;4、已完成竣工决算报告;5、省辖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13

建筑业项目最终清算

一分局

关于发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项目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2号)

1、项目清算报告;
2
、预清算时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建筑工程项目(预)清算表》;
3
、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决算的,提供双方签字、盖章的工程最终结算书面协议材料;
4
、预清算后分包方开具的分包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
、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工程项目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已完全发生的;2、合同终止或解除的;3、申请办理项目注销登记的; 4、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建筑业项目清算手续的;5、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14

总包方项目登记注销

一分局

关于发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项目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2号)

1、涉税事项申请单;
2
、税务机关出具的项目清算报告

1、项目已经完工;2、分包方已经完成注销

15

分包方项目登记注销

一分局

关于发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项目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2号)

1、涉税事项申请单
2
、税务机关出具的项目清算报告
3
、分包方确认授权书(如果由分包方授权总包方办理注销,需提供该项资料)

项目已经完成

16

零散税收登记

一分局

1、《零散税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
2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17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

一分局

苏地税发〔20096号;苏地税规〔20105

1、《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
2
、《江苏省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分自行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一式三份);
3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两份);
4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两份);
5
、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两份);
6
、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两份)

18

自然人信息登记

一分局

《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国税发[2006]1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5〕第452号)第三十六条

1、《自然人信息登记表》;
2
、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军官证、士官证、护照复印件、台胞回乡证、港澳通行证复印件;
3
、外籍人员条件报送资料:(1)非独立个人劳务:境内单位任职证明、境内工资证明、派遣公司证明;(2)独立个人劳务:劳务合同。

负有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义务的个人首次办理纳税申报时,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自然人信息登记。

19

外来经营报验登记核销

一分局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
、经办人身份证明。

外出经营纳税人在经营结束后,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经营地税务机关在《外管证》中注明外出经营纳税人经营情况,核销报验登记,通知纳税人领取《外管证》等证件。

20

银行账号报告

一分局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

《纳税人银行帐号报告表》

21

财务会计制度备案

一分局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

1、《财务会计制度及会计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2
、会计核算软件(即:记帐软件、程序和使用说明书)等证明资料。

22

房地产预售登记

一分局

国税发[2006]128号、苏地税发[2006]244

1、《房屋预售许可证》
2
、价格备案表(涉及的提供)

23

发票类(7项)

发票领购资格认定、变更、注销

一分局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二十八条

发票领购资格认定业务
1
、涉税事项申请单;
2
、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3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4
、发票专用章印模(可在初次领购发票前提供);
5
、领购特殊种类发票的,提供相应的资格认定证书。

纳税人发票领购资格变更业务
1
、涉税事项申请单;
2
、使用税控装置的,提交税控盘或税控卡;
3
、变更后领购特殊种类发票的,提供相应的资格认定证书。

纳税人发票领购资格注销业务
1
、涉税事项申请单;
2
、发票领购簿;
3
、使用税控装置的,提交税控盘或税控卡;
4
、未使用完毕的发票。

24

申请购领发票

一分局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1、涉税事项申请单;
2
、《发票领购簿》;
3
、使用税控装置的需提供税控装置用户卡。

25

申请发票验旧

一分局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1
、《发票领购簿》;
2
、《发票使用情况报告表》(验旧方式为验表);
3
、已开具未验旧发票存根联(验旧方式为验票);
4
、税控打印发票月报表(使用税控装置的);
5
、作废发票粘贴簿(购领税控机打卷式发票)。

26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税务机关统一代开发票,建筑业、房地产业统一发票代开)

一分局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关于发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项目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2号)

代开普通发票 :
(一)月内累计开具金额不满5万元(含)的非单位纳税人,提供身份证即可。
(二)单位纳税人,以及月内累计开具金额5万元以上的非单位纳税人,提供以下资料:
1
、涉税事项申请单;2、付款方出具的有效证明(包括合同);3、收款方身份证明;4、经办人身份证件。

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 :
1
、涉税事项申请单; 2、买卖双方合同;3、经办人身份证件,个人的还需提供买卖双方身份证件;4、房产证或契税完税证(卖方为个人);5、原购房的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二手房交易需提供);6、契税完税证或加盖契税征收部门印章的契税申请表(二手房交易需提供);7、拍卖的提供售房单位与拍卖行的授权拍卖合同,拍卖行成交确认书,拍卖行手续费发票。

代开建筑业发票:
(一)月内累计开具金额不满10万元(含)的,提供身份证即可;
(二)月内累计开具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提供下列资料:
1
、《工程款支付申请(核准)表》或《建筑工程项目付款证明》;2、分包方开具的分包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3、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材料清单。

27

发票缴销

一分局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1、涉税事项申请单;
2
、《发票领购簿》;
3
、待缴销的发票,除因发票次(错)票、破损(水浸、霉变、鼠咬)等原因外,发票各联次应完整提供;
4
、税控盘或税控卡(纳税人使用税控装置需提供)。

28

发票核销

一分局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1、涉税事项申请单;
2
、《发票领购簿》;
3
、证明材料。纳税人因遗失、被盗等原因申请核销发票的,提供挂失声明报样、遗失证明材料;纳税人因火烧、盘亏、毁灭等原因申请核销发票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9

确定企业印制发票

一分局

《发票管理办法》第八条

1、 发票定点承印企业申请审批表;
2
、 工商营业执照;
3
、 印刷经营许可证;
4
、 税务登记证件;
5
、 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
6
、 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7
、 印刷、包装等相关设备清单;
8
、 喷码设备购置证明;
9
、 安全及保密措施。

30

证明类(9项)

外出经营证明开具

一分局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1、涉税事项申请单;
2
、负责人或经办人身份证明;
3
、合同、协议书或中标通知书;
4
、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31

外出经营证明缴销

一分局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1、盖有经营地税务机关公章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单;
2
、经营地完税凭证及发票。

32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

一分局

国税发[2006]30

1、申请人身份证件;
2
、如委托办理需提供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如被委托人为扣缴义务人的需提供单位介绍信);
3
、书面申请(免填单情况下,无需书面申请,但纳税人需签字确认)。

33

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出具

一分局

汇发[2008]64号;
国税发[2008]122号;
汇发[2009]52

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2
、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
3
、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
4
、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

34

资源税证明管理

一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第六条

1、涉税事项申请单;
2
、税务登记证副本。

35

退税管理

一分局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实施细则第七十八、七十九条

1、涉税事项申请单;
2
、纳税人书面申请;
3
、完税凭证复印件或完税凭证清册;
4
、减免税批复(针对减免退税);
5
、备案减免告知书(针对备案类减免);
6
、汇算清缴申报表(针对汇算清缴退税);
7
、国税局出具的企业所得税在国税局缴纳证明(针对企业所得税在国税局缴纳误在地税局缴纳的退税);
8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针对个人退税申请);
9
、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36

代扣代缴手续费申请

一分局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


纳税人书面申请

37

纳税保证金退付申请

一分局

国税发〔2005181

1、书面申请;
2
、《税务代保管资金申请支付审批单》;
3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38

A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一分局

国税发[2003]92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书面申请;
2
、《A级纳税信用等级申请认定表》。

39

申报征收类(5项)

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

1、《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
2
、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3
、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
4
、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况。

40

个人转让限售股清算

一分局

财税[2009]167

1、《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
2
、个人有效身份证照原件;
3
、附送加盖开户证券机构印章的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相关完整真实的财产原值凭证、缴纳税款凭证(《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或《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
4
、个人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的,代理人在申报时,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出示代理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照原件,并附送委托代理申报的授权书。

个人按照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个人向股东资金账户开户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办理清算事宜。

41

纳税申报

一分局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各类纳税申报表

42

减免税申报

一分局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减免税申报表

43

委托代征手续办理

一分局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1、单位法人资格证书或成立批复等复印件;
2
、固定工作场所证明的复印件;
3
、会计员证书复印件等资料;
4
、委托代征单位登记表;
5
、委托代征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