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修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1-18 桂国税发〔1999〕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桂国税发〔2007〕34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为了强化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和完善企业修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制度,我局制定了《企业修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企业修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及审核(审批)表(略)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修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为了强化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和完善企业修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制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7]195号)和《关于加强中央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5]188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修理费税前扣除的范围
企业发生修理费税前扣除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的修理、装修、维护和经营性租入固定资产的修理、装修支出的修理费。
对企业固定资产在原有基础上改建、扩建而发生的支出,应增加固定资产价值,不得列入修理费税前扣除。
二、修理费税前扣除的申请
企业已发生的修理费在纳税申报需要税前扣除时,应及时向企业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并附报以下资料:
(一)企业修理计划;
(二)修理项目、原因、范围;
(三)与承接修理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企业内部修理除外);
(四)修理结算单;
(五)填报《企业修理费税前扣除审核(审批)表》;
(六)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企业修理费税前扣除申请,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实后采取即报即批的办法。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申报的,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但最迟不得超过次年的3月底。超过规定期限的主管国家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并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
三、修理费税前扣除的审批
企业发生的修理费,无论采用直接列支或预提修理费用的办法,按单项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企业可据实列支;20万元至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报所在地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批;50万元至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经县国家税务局签署意见后,报地、市国家税务局审批;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经县和地、市国家税务局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
企业可视生产经营状况,根据以上权限,对修理费开支数额较大,不能全部计入当期损益,需要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可列入递延资产,报经同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在一定期限内分期摊销扣除。企业修理费若采取预提办法,实际发生的修理费支出应先冲减预提修理费,预提修理费年终不留余额。
四、修理费税前扣除的管理
企业按规定应报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批的修理费,而未办理报批手续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主管国家税务机关不予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如有弄虚作假,多报或虚报修理费开支,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应进行纳税调整,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机关征收管理
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城乡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仍按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桂国税发[1995]381号文执行。
六、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七、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