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10-11 川国税流一[1994]8号
税谱®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4〕186号
)转发给你们。豆渣、醋糟、酱糟等货物也应按“饲料”的适用税率征收
增值税,并应享受
财税字〔1994〕4号
通知的规定,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免征
增值税的照顾。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