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国债血站项目配置的采血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9.27 川国税函〔2003〕208号
税谱®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税局、交通局、车购办: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债血站项目配置的采血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
国税函[2003]879号 )精神,对卫生部申请的450辆采血车(其中四川省28辆)免征
车辆购置税,免税指标的最后使用期限为2003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请各地按附件所列名单办理免征
车辆购置税手续。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有关规定补缴
车辆购置税。
附件:2001年四川省国债血站项目配置的采血车单位名单
一、郑州宇通ZK5130XCX型(4辆)
成都市血液中心,绵阳市、泸州市、乐山市中心血站
二、郑州宇通ZK5080XCX型(24辆)
绵阳市、自贡市、攀枝花市、德阳市、广元市(2)、遂宁市、内江市、资阳市、眉山市(2)、宜宾市(2)、南充市、广安市(2)、达州市、巴中市(2)、雅安市、甘孜州、凉山州(2)、阿坝州中心血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