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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伊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伊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伊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根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 2017年第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8年第9号)的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伊春市税务局结合伊春实际确定了了各类应纳税凭证的具体核定比例,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7月2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表


国家税务总局伊春市税务局

2018年7月25日




附件:

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表

序号

应税凭证类型

行业类型

行业规模或分类

应纳税凭证

计税项目

核定比例

1

购销合同

制造业

采矿业

大型企业

采购金额

90%

销售收入

90%

中型企业

采购金额

60%

销售收入

70%

小型和微型

采购金额

30%

销售收入

50%

批发和零售业

批发企业

采购金额

80%

销售收入

50%

零售企业

采购金额

60%

销售收入

20%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采购金额

70%

其他类型企业

按采购或销售收入

30%

2

加工承揽合同

加工或承揽金额

100%

3

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合同

收取或支付的费用

100%

4

建筑安装工程 承包合同

工程承包金额

100%

5

财产租赁合同

财产租赁金额

100%

6

货物运输合同

运输收入、费用

100%

7

仓储保管合同

仓储保管收入、费用

100%

8

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

100%

9

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费金额

100%

10

技术合同

技术开发、转让、

咨询、服务收入

或费用金额

100%

11

产权转移书据

产权转让金额

100%

注:

1、以上合同发生总分包(运、保)、转包情况,应按总分包(运、保)、转包的金额分别作为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征收印花税额;

2、除购销合同外,如税务机关无法取得核定应税凭证计税项目金额,则以该纳税人的主营业务收入为该类应税凭证的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金额;

3、批发和零售企业类型根据实际销售对象按收入占比确定;

4、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伊春市税务局关于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伊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伊春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 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伊春市税务局决定,自2022年7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伊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伊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伊春市税务局

2022年6月30日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art/2022/7/1/art_8614_451171.html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