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到期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税谱®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的公告》
(2018年第5号)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一是2015年12月28日《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对符合印花税核定征收条件的应税合同实施核定征收;二是2016年3月28日《临沂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的公告》(临沂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发布)公告了临沂市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三是2018年9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对印花税部分税目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做了全省统一规定。四是对即将到期的装饰、装修合同缴纳印花税的政策问题进行续期。
二、主要内容
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和《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之规定,结合临沂市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对临沂市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计税依据、核定比例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同时对即将到期的装饰、装修合同缴纳印花税的政策问题进行续期。
(一)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税税目,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确定如下:
1.工业企业购销合同:工业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2.商业批发企业购销合同:商业批发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00%核定征收;
3.商业零售企业购销合同:商业零售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20%核定征收;
4.外贸企业购销合同:外贸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5.建筑施工企业购销合同:建筑施工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70%核定征收。
6.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承揽金额的80%核定征收;
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或支付费用的100%核定征收;
8.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9.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10.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11.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12.借款合同:按借款(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13.财产保险合同:按保险费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14.技术合同: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或成本费用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二)装饰、装修合同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以承包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