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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地税发(2009)13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地税规(2011)4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 宁地税规字[2011]1号 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及所属事业单位: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有效促进土地增值税清算,结合我市实际,并根据《关于南京市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批复》 ( 苏地税函[2009]241号)精神,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情况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预征率

1、高级公寓、渡假村、别墅,预征率为4%;

2、写字楼、营业用房,预征率为3%;

3、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

4、其他类(指除以上列举外的项目),预征率为2%。

纳税人开发不同类型的房地产的,转让收入应按房地产类型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的,按照项目涉及的商品房类型从高适用预征率。

二、纳税人取得房地产转让收入预缴土地增值税税款的,应当在取得收入次月15日内申报预缴税款。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的其他事项仍按《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宁地税发[2004]71号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9年11月1日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