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衢地税发〔2006〕79号
税谱®提示:根据《 衢州市财政局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15-08-12)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6年度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局直属分局、衢江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加强房屋权属转移环节的税收征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对房屋权属转移过程中,有关“赠与”行为的税务认定,比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5〕048号
)的有关规定执行,即赠与是指以下行为:
(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对房屋权属转移过程中,利用各种方式偷逃国家税款的,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六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