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市区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5〕10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合理引导住房建设和消费,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房,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2005]26号)、《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建住房电〔2005〕33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普通住房标准问题的通知
》 (
浙政办发明电〔2005〕90号
)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市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公布如下: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
(三)实际成交价格低于上月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二、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不包括江北区庄桥街道、洪塘街道、慈城镇)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按同类房屋地段(以市房产管理局公布的为准)实际成交住房的平均价格执行,实际成交住房包括备案的商品住房和过户的二手住房。上述价格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定期测算公布。
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及江北区庄桥街道、洪塘街道、慈城镇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界定及公布办法由当地区政府确定并组织实施,报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备案。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