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
)第二条的规定,凡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人.广告代理是经营者承诺为他人的商品或劳务作宣传的行为,只是在经营过程中转托有关新闻媒体发布,因此广告代理业务符合<营业税税目注释
>关于"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的解释,对广告代理业应按"服务业-广告业"征收营业税.亦即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也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如过去执行中与统一规定不一致的,从1999年1月1日起一律按统一规定执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