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沪税政二〔1994〕28号 1994-07-04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1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规定,全文有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4〕020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现将个人所得税的若干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的征税问题: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二)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三)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四)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中介费扣除问题:
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等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如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的,允许从其中所得中扣除。
一九九四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