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10.18 吉地税发〔2001〕163号
税谱®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 (
国税发〔2001〕89号
)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文件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文中第一条列举的“制药、食品、日用、家电、通信、集成电路、体育文化”是指上述行业中的生产性企业。“家具建材商城”是指企业出租场地或用自家场地经销家具、建材业务;文中第二条列举的“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它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国家授权部门批准的所有高新技术企业;“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是指在科技含量高、技术难度及市场风险比较大的商品或项目上所投资创办的企业;文中第三条列举的“新生成长型企业”是指有发展前景的朝阳产业企业或在某一行政区域内被列为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企业;文中第四条列举的“公益宣传、公益广告”是指企业不直接宣传产品,而从社会公益的角度所做的广告或宣传。
二、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所发生的广告支出需要在五个纳税年度内据实扣除的,应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
二00一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