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我市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一[2004]227号 2004-12-13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残联、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体制的通知》(甬党[2004]16号)文件精神,为做好体制调整后我市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上称残保金)的征收工作,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市区残保金征收有关调整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从2005年起,企业残保金有当地地税部门实行按月征收,并实行税费同步计征,各纳税单位应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对已安排
残疾人的单位如何办理缴费抵扣办法由市残联另行制定。
二、残保金的征收入标准按《关于调整规范我市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标准的通知》(甬财政社[2003]102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