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08-14 沪国税流〔1995〕51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 ( 沪财法[2007]61号)规定,全文废止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5]3号
《
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
》一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的主业收入和综合利用项目收入,在1994年和1995年暂免征收所得税。国有林场、苗圃综合利用项目按国务院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执行。现将该文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