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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期货经营机构税收征管及相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期货经营机构税收征管及相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5.26                                                     大地税发〔2003〕101号
税谱®提示: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大地税函〔2010〕166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内各基层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期货机构税收征管工作,充分发挥大连商品交易所对我市宏观经济的辐射作用,根据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政策,现对欺货机构有关税收征管和税政问题明确如下 :

一、关于税收征管问题的规定

(一)户籍管理

1、为实施统一规范管理,保持管理的连续性和政策的一致性,对现中山征和分局、沙河口征管分局负责征收管理的期货机构统一归西岗管分局征收管理。今后凡新成立的欺货机构,一律由西岗征收管分局负责征收管理。

2、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期货机构,应按照《征管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3、未办理工商执照的,由西岗片管分局作为“临时税源户”管理。

(二)财务账簿管理

1、根据《征管法》第十九的规定,各期货机构应当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2、根据《征管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各期货机构必须按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纳税申报及税款征收管理

1、各期货机构必须按照《征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等有关纳税资料。

2、对已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设置账簿,进行规范核算的期货机构,实行查账征收;对有《征管法》第三十五条(二)至(六)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期货机构,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

二、相关税收政策

(一)营业税

1、对大连商品交易所按每吨4元收取的交易手续费,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对大连商品交易所收取的年会费、席位费,会员资格费,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对期货机构实际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全额征收营业税,不得扣除经纪人佣金。

4、对期货机构的手续费返还、折扣,如与手续费收入在同一张发票注明的,以折扣后的收入为营业额;如将返还、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5、经纪人取得佣金应按“服务业一一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可以在开具“应税劳务发票”时扣缴。

(二)企业所得税

1、根据《征管法》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国税函〔1998〕676号)以及证明监会大连办《关于大连辖区期货经营机构报送经营报表的通知》(大证监发[2003]25号)规定,期货机构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纳税地点为期货机构所在地。

2、根据《税前扣除办法》规定,期货机构不得在税前扣除风险准备金;所支付的经纪人佣金,在取得 合法真实凭证(或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款)后,可据实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

1、期货机构支付的纪纪人佣金,应按“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期货机构返还给客户(个人)的部分收入,应按“其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期货机构从业人员工资薪金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印花税
实物交割环节应缴纳的印花税,由西岗征管分局与大商所协商,签定“委托代征印花税协议书”,由大商所代征。

三、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