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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流〔2001〕135号 2001-05-09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1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规定,全文有效

市财税二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是指铁路局所属的直接为铁路运输生产服务的工业企业和从事加工、修理修配的单位(不包括与路局外系统所办联营企业)为铁路货车提供的修理修配业务。
二、对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铁路货车修理业务,纳税人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对免征增值税的铁路货车修理业务,纳税人应正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及时作进项税额转出。
特此通知。
附:财税〔2001〕54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一年五月九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