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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用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批复【全文废止】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用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批复【全文废止】
浙嘉地税政[2006]69号2006-7-29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海宁市、海盐县地方税务局:
你们《关于调整海宁市建筑用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请示》(浙海地税政〔2006〕23号)、《关于调整海盐县建筑用石资源税征收标准的请示》(浙盐地税政〔2006〕14号)收悉,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建筑用石资源税的通知》 ( 浙地税发[2004]110号)规定,报经嘉兴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06年6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我市开采建筑用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2元/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