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政府关于调整市房屋租赁管理体制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年2月29日 深地税发〔1996〕8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等6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深地税规〔2008〕1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深地税告〔2011〕1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
现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屋
租赁管理体制的通知》(深府〔1996〕29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分局(特别是各征收分局)积极与房屋
租赁管理部门联系,加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管、检查,堵塞漏洞,确保出租房屋的税收征收。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房屋租赁管理体制的通知
1996年1月19日 深府〔1996〕29号
为加强对我市房地产市场的集中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市区两个积极性,经研究,决定对市房屋
租赁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福田、罗湖、南山、宝安、龙岗等五个房屋
租赁管理办公室及其下设的房屋
租赁管理站,受市规划国土部门和所在区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市管为主,业务上由市规划国土局派驻各区的国土分局直接领导,行政上接受所在区政府的领导。
(一)区
租赁办公室及下属
租赁管理站的机构编制由市负责,区
租赁办负责人的调配和任免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征求所在区的意见后,按权限和程序办理。除负责人以外的其他人员的调配管理,全体人员工资福利、党团关系及有关行政工作由区负责。
(二)房屋
租赁系统政策法规、收费标准、人员培训等统一由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
(三)房屋
租赁管理费除用于
租赁系统的业务经费及三级管理人员经费开支外,其余全部上缴所在区财政。各区的
租赁办要积极配合所在区做好与房屋
租赁相关的流动人口、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环境卫生等各项综合治理工作。
二、有关市、区房屋
租赁管理机构人员编制的安排,仍按市机构编委员会深编〔1994〕44号执行。
三、为了市规划国土部门对房地产市场的集中统一管理,避免因职能交叉造成混乱,罗湖区、南山区所设房管局予以撤销,按市编委《关于罗湖(南山)区机构改革方案的批复》执行,恢复区住宅局;福田区所设的房屋
租赁管理局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