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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个人消费电子发票的公告【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个人消费电子发票的公告【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7号
税谱®提示: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和《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4年12月18日起,启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个人消费电子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个人消费电子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1200XX20100(XX代表印制年份)。

二、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个人消费电子发票适用于,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应税服务(不包括销售机动车、二手车、出口业务、医保定点药店、收购单位支付个人款项),当付款方为个人时,收取款项使用。

三、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个人消费电子发票的防伪措施包括防伪码和二维码。

本公告自2014年12月18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