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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流转税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流转税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冀地税一发[1994]22号 1994.03.12

税谱®提示:根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 冀地税发〔2007〕55号规定,第四条第一、二款 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第四条一、二款

各市、地区税务局:
根据新税制实行以来各地反映的问题和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精神,省局拟定了《流转税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自今年一月一日起,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出统一规定前,暂按此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流转税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流转税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 冀地税一发[1994]22号

一、(略)

二、(略)

三、(略)

四、营业税有关问题

(一)关于技术转让收入征税问题

为鼓励技术引进和推广,科研单位的技术转让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征税问题

对保险公司承保的简易人身保险、养老金保险、医疗保险和两全家庭财产保险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