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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鄂国税函[2005]173号 2005-6-8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者失效的进出口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2号 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加快出口退税进度,保证出口退税新机制的正常运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继颁发了《关于生产企业出口不退税和调低退税率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4〕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4]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国税发[2004]1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5]68号)等文件。针对各地执行中反映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出口收汇核销单管理的问题
(一)出口企业不属于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提供远期收汇证明的除外),每月按申报资料编号和申报明细表顺序装订成册,留存备查。并按月向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填报《出口货物逾期未收汇核销已退税情况统计表》(见附表)。
但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第一笔出口业务发生之日起两年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的;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4、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不满一年的;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二)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每半年应对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出口收汇核销单回收情况定期进行核查。凡核查中发现出口企业到期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在次月审核通过的应退(免)税中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同时,应及时通知征税部门对该笔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凡核查中发现出口企业未按规定装订、保存核销单以及单证管理混乱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否则,申报退(免)税时一律要求其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二、关于出口企业延期申报的问题
(一)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届满前,向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见附表)。
1、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的;
3、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的;
4、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的。
(二)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受理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经核准的,自核准之日起延期3个月申报,逾期不申报的,除特殊情况经上报省国家税务核准外,不再受理申报。不批准的延期申报的出口货物,应通知征税部门视同内销征税。
三、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的问题
(一) 各地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办理外贸企业出口退税,但在退税后90日内应使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进行复核。凡属复核有误的,一律追回该笔已退税款。具体可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清算检查/日常检查/异常发票检查”中设定“检测期限”(90天)后进行定期检查。
审核系统中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登记库的“审核配置”项由现行的“10110011”改为“10110010”,但具有《通知》第二条所述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审核配置”仍为“10110011”。审核系统中其他设置不变。
(二)对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电子审核通过后,仍对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有疑问的,可暂不办理退税,待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与认证信息比对通过后,才能办理退税。
(三)本通知第一条所述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主管出口退税国税机关必须使用增值税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该企业的出口货物退税。
四、关于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问题
(一)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范围
1、国家规定不予退税或免税的货物;
2、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3、生产企业按月申报中无电子数据的出口货物(纸质报关单除外);
4、生产企业当月有电子数据未申报的出口货物;
5、其他违反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的出口货物。
(二)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程序
1、退税部门应及时将清分海关的电子数据进行清理,并于每月25日前根据出口企业上月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信息填制《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通知书》(见附表),反馈给征税部门。
2、出口企业应根据征税部门下达的出口货物视同征税有关文书中反映的出口货物销售额,于次月及时从外销收入转入内销处理。
3、征税部门在审核该企业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核实该笔出口货物是否计提销项税额,并对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建立台帐。
五、关于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的管理问题
(一)货物报关出口90天内的,若纸质报关单齐全且信息审核无误,则应将该批货物纳入当期退(免)税申报,主管退税部门应予以受理,并及时审核审批。
(二)货物报关出口期满90天时,若纸质报关单齐全但信息仍核对不上,应由主管退税部门在信息不齐的报关单“出口日期”上方签署“报关单已回”字样,并加盖“出口退税专用章”,将报关单返还企业,同时要求企业及时查找报关单信息不齐的原因,尽早进行退(免)税申报。
六、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的问题
(一)为了规范管理,增强内部制约,从事出口退税人工审核人员和计算机审核人员必须分离,不得兼职。
(二)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产生的《出口退税机审疑点需人工挑过申请表》中反映的疑点,须经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人工挑过。
七、本通知从2005年五月一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