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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0]18号 2010-02-21

税谱®提示: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178规定,所转发上级文件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2016年8月18日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一)》 ( 财政部令第83号)规定,所转发上级文件全文废止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915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沪国税法[2006]12号相应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二月十一日
来源:上海市财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