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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5434号 2005-11-02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加强总机构管理费的管理,规范总机构管理费的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 ( 国税函[2005]11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全资”的概念

通知》第一条第三款所指的“全资的下属企业”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总机构直接拥有所属企业全部资本(股本);

2.总机构直接和间接拥有所属企业全部资本(股本);

3.总机构和所属企业内部职工(职工持股会)共同拥有所属企业全部资本(股本)。

二、关于申报资料

符合提取管理费条件的总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向负责审批、审核的税务机关提出税前扣除申请时,须报送如下资料:

(一)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申请报告;

(二)总机构和下属所有企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的税务登记证(或副本)(复印件);以后年度可只提供新增企业的税务登记证(或副本)(复印件);

(三)总机构上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本年度至申报日期最近一个月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

(四)上缴管理费的所有企业本年度至申报日期最近一个月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

(五)《总机构管理费收支明细表》(附表一,各地自印)和《总机构管理费分摊企业情况表》(附表二,各地自印);

(六)分摊管理费的企业符合“全资的下属企业”条件的证明材料,如相关公司的章程、验资报告等;

(七)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凡由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审批的,企业不必报送审批税务机关已掌握的资料。

三、关于审批权限

(一)总机构和下属企业、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均属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由地方税务局审批,审批权限仍按《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管理费审核审批问题的补充通知》 ( 浙地税二[1998]279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省级单位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浙地税函[2004]498号)的规定执行。

(二)总机构和下属企业、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均属国家税务局征管的,由国家税务局审批,审批权限按如下规定执行:
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在2000万元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在2000万元以下,且总机构及下属企业、分支机构在同一县(市)的,由各市地税务机关或扩权县税务机关审批;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在2000万元以下,但总机构及下属企业、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市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三)总机构和下属企业、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属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征管的,由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联合发文。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征管的,地方税务局为主办单位;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管的,国家税务局为主办单位。审批权限按主办局的规定执行。

四、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核

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加强对总机构管理费使用情况的监督与检查,重点检查管理费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对于超范围、超标准支出的管理费未纳税调整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审批机关应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的提取比例。

五、关于违规处罚

对纳税人有意弄虚作假骗取管理费、多提管理费,或不向所有全资企业分摊管理费的,税务机关不予审批,已审批的要撤消审批,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表一:总机构管理费收支明细表(略)

附表二:总机构管理费分摊企业情况表(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