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钒矿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政发〔2006〕42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7年12月1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 ( 桂政发〔2017〕6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钒矿石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6〕120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钒矿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 (
桂政发〔2006〕22号
)精神,决定调整我区钒矿资源税税额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我区钒矿资源税税额由3元/吨调整为12元/吨。
二、 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