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地质灾害移民安置建房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浙财农税字[2007]13号 2007-07-31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公布废止的浙江省财政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浙财法字[2008]10号
)规定,全文废止
乐清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地质灾害移民安置用地耕地占用税征收有关问题的请示》(乐财农[2007]122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规定的通知
》(
[1987]财农246号
)第三条规定的精神,对经县级政府批准的地质灾害危害村(居)民迁建安置项目所占用耕地建房,予以免征耕地占用税。
此复。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