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12-07 川国税发[1999]71号
税谱®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为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体现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支持下岗职工再就业工程,维护社会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参照社会保障三项标准调整情况,并结合我省地域辽阔且经济状况很不平衡的实际,经研究,省局决定对全省从事
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个人销售额的起征点(以下简称“
增值税起征点”)做如下调整:
一、全省新的
增值税起征点,采取省局规定幅度,授权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在规定幅度内做具体调整的办法。其幅度为: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900-12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400-600元,接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60元。
二、各地具体的
增值税起征点由各市、地、州国税局确定后,于2000年1月底前,报省局备案。各市、地、州国税局不得再下放此项权力。
三、新的起征点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