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苏地税规[2012]2号 2012-10-8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4〕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7〕1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2〕8号)等有关规定,现对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在江苏省地方海事局所属的市、县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应税船舶,其船舶车船税统一由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委托江苏省地方海事局代征。
二、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船舶车船税的计算方法为:
(一)船舶按一个年度计算车船税。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计税依据×年税额标准
其中:机动船舶、非机动驳船、拖船的计税依据为净吨位;游
艇的计税依据为艇身长度(即总长)。
(二)购置的新船舶,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年税额标准×应纳税月份数/12
应纳税月份数=1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月份)+1
其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得船舶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纳税人在船舶建造完毕前取得船舶所有权或管理权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船舶建造完毕的当月计算。
三、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船舶车船税标准按规定执行(详见附件)。
四、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委托代征税款职责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五、本公告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江苏省船舶车船税税额表
二○一二年十月八日
江苏省船舶车船税税额表

机动船舶

净吨位不超过200()

每吨

3

拖船、非机动驳船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

4

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

5

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

6

游艇

艇身长度不超过10()

每米

600

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

900

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

1300

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

2000

辅助动力帆艇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