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本级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衢地税发[2005]39号 2005-3-31
税谱®提示:根据《 衢州市财政局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3年5月10日)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衢州市财政局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15-08-12)规定,全文废止
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规范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确保欠税公告工作合法、有序地进行,根据总局《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第9号令)、省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地税发〔2005〕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欠税公告主体
按照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六条的规定,欠税公告主体分以下三类:
(一)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各主管税务分局、稽查局在办税服务厅公告。
(二)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市局公告。
(三)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省局公告。
二、职责分工
欠税公告工作由
征管处牵头,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一)税务分局、稽查局负责逐户核实欠税数、拟就公告文稿及按规定应在办税服务厅公告的欠税信息公告工作;
(二)计财处负责欠税数字的准确性核对工作;
(三)法规处负责欠税公告文稿内容的审核工作;
(四)
征管处负责欠税公告的正式行文工作;
(五)办公室负责安排对外媒体的公告工作。
三、欠税公告程序
(一)按规定应在办税服务厅公告的欠税信息
1、日常
征管中的欠税信息经各管理科逐户核实,征收计会科核对无误后由综合科正式行文,并在办税服务厅公告。
2、稽查过程中的欠税信息经各检查科逐户核实,执行科核对无误后由综合科正式行文,并在相关的办税服务厅公告。
(二)按规定应由市局公告的欠税信息
经主管税务分局、稽查局逐户核实,计财处核对、法规处审核无误后由
征管处以局文件形式正式行文,办公室安排对外媒体公告。
(三)按规定应由省局公告的欠税信息
经主管税务分局、稽查局逐户核实,计财处核对、法规处审核无误后由
征管处以局函的形式上报省局,由省局进行公告。
四、欠税公告内容
欠税公告的具体内容按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一)对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按附件一的具体内容填写;
(二)对个体工商户欠税的,按附件二的具体内容填写;
(三)对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按附件三的具体内容填写。
五、欠税信息上报要求
按规定应由市局、省局公告的欠税信息,经主管税务分局、稽查局逐户核实后,拟就公告文稿及填写表式(附件一至三)、《公告发布审核表》(附件四)一并上报市局,具体时间要求明确如下:
(一)企业或单位的欠税信息,每季公告一次。主管税务分局、稽查局于每季季度终了后5日内将上季度欠税公告有关资料上报市局计财处核对;
(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欠税信息,每半年公告一次。主管税务分局、稽查局于每年7月5日、次年1月5日前分别将上、下半年欠税公告有关资料上报市局计财处核对;
(三)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主管税务分局、稽查局于每月初5日前将有关资料上报市局计财处核对。
计财处对欠税数字核对无误后,将有关资料按要求及时交相关处室审核、行文、发布。欠税公告资料在每个部门的传递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各部门在相互传递纸质公告资料的同时,还需通过市局主页的电子邮箱传递电子文档。
请各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欠税公告工作。
附件:1、企业或单位欠税公告名单
2、个体工商户欠税公告名单
3、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公告名单
4、欠税公告发布审核表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