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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年10月23日)深地税发〔1995〕38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 11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深地税规〔2008〕2号规定,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另行发布)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深地税告〔2011〕18号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条第二款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规定第三条第四款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
从今年我市国地两局实行各收各税以来,我局各征收单位采取积极措施加强房产税征收管理,促进了房产税收入大幅增长。据统计,今年1—9月我市房产税收入15591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94.7%,成为地方税中增幅最大的税种之一。但是由于征纳双方的原因,当前房产税征管上仍存在一些问题:有些企业新建或购置新建房屋未按规定办理免税手续而自行免税;有些企业房产改建、扩建或装修后房产增值,未按增值后的房产原值申报纳税;有些企业房产进行价值重估后按重估价值计算提取折旧,而按重估前房产原值申报纳税;有些行政事业单位免税自用房产,用于营业、出租未按规定申报纳税;有许多个人房屋出租不申报纳税和不如实申报等。这些问题造成房产税流失比较严重。

为扭转这种状况,减少税收流失,现对加强房产税征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转变思想观念,加强房产税征管。实行分税制后,房产税是我市目前已开征七个地方税种税源比较稳定、增长潜力比较大的一个税种,已成为地方税收的一个重要税源。各征收单位和税务干部要转变思想观念,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领导,调整充实征管力量,完善各项征管制度和办法,使房产税的征管工作再上一台阶。

二、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观念。各单位要根据房产税的特点,采取各种形式,加强房产税政策宣传、税法解释和纳税辅导。在宣传中尤其要抓好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出租房产的税法宣传,使纳税人了解和掌握房产税征税范围、适用税率、计算方法、违法处理规定等,提高依法纳税自觉性。

三、正确执行税收政策,维护税法的严肃性。房产税在1994年税制改革中未进行改革,现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原深圳市税务局根据《条例》、《实施办法》制订的政策规定,仍然有效。根据征管实际,对几个政策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关于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免税问题。
1.《实施办法》中关于“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免纳房产税三年”的规定仍继续执行。这一规定适用于内资、外资企业和单位的房产,不适用于个人的应税房产。
2.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在宝安区、龙岗区的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独资经营企业,在撤县建区前(1992年12月31日前)购买或新建落成房屋,免征房产税五年,凡免税期未满的,可继续免税到期满为止。
3.符合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免税规定的单位,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免税开始时间的计算:自建成或购置的次月起,免征房产税三年。未经备案擅自比照有关规定自行免税的,一律按违反税务管理规定处理。
4.纳税单位在享受免税期间,按正常纳税年度办理纳税申报,计算并报送应纳税额、免征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纳税单位免税底册,登记免税期限、免税金额。免税到期后应恢复征税。

(二)根据市政府深府〔1995〕239号的规定,从1995年10月1日起,房产出租按税法规定,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税率为12%。纳税人在1995年9月30日以前未缴、少缴、欠缴的房产税,仍按照18%税率计算缴纳。

(三)关于扩建、改建、装修房屋的征税问题。已税房产进行扩建、改建或装修竣工后的原值不论是否比原值增加或减少,在竣工的当年都不进行补税或退税。从竣工后的下一年度起按扩建、改建、装修后的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四)关于房产价值重估的征税问题。纳税单位无论以何种原因对其房产进行价值重估,其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的房产原值按重估价值进行调整的,在调整后的下一年度起,应以重估价值为房产原值,按调整后的房产原值的70%计算缴纳房产税;“固定资产”科目中的房产原值未按重估价值调整的,仍以原有的房产原值的70%计算缴纳房产税。

四、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房产出租税收管理。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自用的房产用于出租的现象比较多,漏征漏管问题比较突出。各征收单位应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出租房产税征管。
(一)各征收单位要配合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市人大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严格要求出租业主依法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使房屋租赁税收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二)坚持依法治税,对出租业主出租房产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经调查核实后,按《征管法》有关规定核定其房产租金收入和应纳税额;对出租业主申报的租金收入低于市房屋租赁主管机关发布的房屋租赁指导租金又无正当理由的,以指导租金为计税基数核定其房产税金收入和应纳税额。

(三)要积极争当地党政的重视和支持,加强与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以及公安、工商、城管、街道、居委、村委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与合作,建立协税护税网络,依靠社会力量强化出租房产税收征管。征管力量不足的,要建立和完善委托代征办法,加强源泉控管,减少税收流失。

五、加大稽查力度,堵塞征管漏洞。各征收单位要采取普查与重点检查、税务部门单独查与有关部门共同查相结合的方法,开展经常性纳税检查。在今年开展税收大检查中,要把房产税列入大检查一项内容,检查重点为:
(一)检查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新建房屋免税情况,免税到期的一律恢复征税;免税未到期但未办理免税审批手续的,应责令纳税单位补办有关手续。

(二)检查企业已税房产进行扩建、改建、装修或重估,房产原值发生变化后是否按变化后的房产原值计算缴纳税款。

(三)清查漏管中,检查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有房产用于生产、营业、出租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对查出偷逃税收违法行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以上通知,望认真贯彻执行。
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