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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宁远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的复函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宁远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的复函
湘地税函[2001]153号 2001-12-27

宁远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对我县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予以调整的请示》(宁政[2001]97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你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应根据全省统一的以下分级定额标准重新划定,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地段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单位税额(元/㎡)3.00 2.30 1.60 1.00 0.50 0.20
二、具体征收范围同意按照你县宁政[2001]97号文件所确定的范围执行。
三、调整方案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