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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粮食部门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粮食部门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07-08                             川地税发[1996]067号

税谱®提示: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经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川地税发[2007]75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支持和配合国家进一深化粮食体制改革,经研究,对粮食部门实行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两条线运行后,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免,按以下规定执行:

对粮食部门从事政策性业务机构的房产免征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事商业性经营机构的房产按现行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性业务机构指:省、地(市、州)、县(市、区)粮食局、农村粮管站、粮管所、粮库、转运站、军供站;商业性经营机构指:粮油零售企业(单位)、加工企业、运输企业等。

以上规定从1996年1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