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1-31 甘国税发〔2002〕26号
税谱®提示:根据《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近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
》 ( 财税[2002]12号
)称:“经国务院批准,从2002年1月1日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