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9-06 沪国税流〔2000〕159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 ( 沪财法[2007]6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各直属分局,外税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00〕504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库存商品棉补提进项税额的企业,是指供销社系统有权向农业生产者收购棉花的企业。
二、本市的棉花经营企业如能够准确分清可补提进项税额的库存棉,则应直接计算补提的进项税额。
三、各分局于2000年9月30日前将库存棉补提进项税额的情况,包括企业数量、补提进项税额的金额和抵扣的税额上报市局(税政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