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9.02.19 渝地税发〔2009〕3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落实到位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120号
)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向
非居民企业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所得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或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由于此项工作对地税部门是一项新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一是要把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人员;二是加强对
非居民企业税收信息的采集,通过控制售付汇证明开具等手段做好非居民税收的源泉控管。
二、大力宣传,加强辅导
各单位要加强此项工作的对外宣传和对内培训,一是要提高干部的政策水平,在市局统一进行培训以前,各单位可以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
实施条例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的相关规定进行自学。二是要加强对企业的辅导,特别是加强对扣缴单位的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
二OO九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