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票领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3号 2015-9-11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规定,删除第一条和第二条中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有关事项的公告
》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4]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简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票领用程序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发票范围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发票是指一般纳税人领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一)申请
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下同)最高开票限额,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
一般纳税人在提出申请时,应填报《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申请及票种核定表》(附件)。
(二)受理
办税服务厅审查一般纳税人报送资料时,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场受理,下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告知纳税人当场更正;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一般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审批
1.审批程序
办税服务厅受理后,对受理资料当场审查,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对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由办税服务厅下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对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由办税服务厅下达《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一般纳税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审批印章
《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印章,使用本级行政许可专用章。
3.审批标准
办税服务厅受理资料时,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按下列标准,审批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
(1)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一般纳税人,根据一般纳税人的需要,审批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
(2)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D级的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不超过十万元。纳税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办税服务厅主任审核,可适当放宽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
(3)纳税信用级别为B级和其他未评定信用级别的一般纳税人,根据申请资料审批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
(四)资料存档
办税服务厅按月整理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资料,及时归档。
三、简化发票核定管理
(一)资料报送
一般纳税人应到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核定事项,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申请及票种核定表》。
2.税务登记证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次申请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4.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申请时提供)。
(二)受理
办税服务厅接收一般纳税人报送资料时,对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即时受理。
对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告知纳税人当场更正;对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核定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后,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按下列标准,核定发票数量:
1.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一般纳税人,根据一般纳税人的需要,核定每月最高领票数量。
2.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D级的一般纳税人,核定的每月最高领票数量不超过25份。一般纳税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办税服务厅主任审核,可适当放宽每月最高领票数量。
3.纳税信用级别为B级和其他未评定信用级别的一般纳税人,根据申请资料核定每月最高领票数量。
(四)资料存档
办税服务厅按月整理一般纳税人票种核定资料,及时归档。
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有关问题的公告
》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
)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