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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6.25 吉地税流〔2001〕119号

税谱®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 ( 国税发〔2001〕4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向外籍个人提供的《中国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由市、州局流转税管理部门统一签发或集中在部分县(市)级分局签发。

二、签发《证明》工作要由专人管理,《证明》需在审批表编号、主管税务机关领导签字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后方可生效。《证明》原件交纳税人前,要复印存档备查。

三、对总局文件中新增加的仅适用于外国个人和企业的《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省局不再统一印刷下发,而将设定格式“保护”后的空白证明放在省局网流转税处目录下,请各地区局及时下载备存,根据外籍个人纳税人的要求,统一使用计算机开具。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