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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全省电信行业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全省电信行业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地税函〔2005〕91号 2005-6-1

税谱®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 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从2003年开始,省电信公司与设区市电信分公司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体制,资金往来通过上级拨入科目进行核算,但在年终做年度报表时,设区市电信分公司按照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的规定,将上级拨入科目核算的资金全部反映在资本公积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结合全省电信部门财务核算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电信行业征收印花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上级拨入科目核算的资金,是省电信公司与设区市电信分公司的往来款项,年终做年度报表时在资本公积中反映,免缴印花税。
二、省电信公司与各设区市电信分公司年终实现的收支结余转到“利润分配”科目及外界捐赠的资金列入“捐赠科目”的部分,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二00五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