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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所〔2009〕1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1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规定,全文有效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本市居民企业不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在每年的3月10日之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层报市局。预缴方式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二月十三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