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8-13 云国税发〔2001〕197号
税谱®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云国税函〔2009〕4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生产糠麸、酒糟以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的企业生产销售上述饲料产品,不需要进行产品检测,可直接向其所在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提出免税申请,报经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后(并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理免征
增值税手续。
二、饲料产品免税审批权仍下放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批文件报省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