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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居民全额出资向产权单位购买独用成套使用权住房产权变更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居民全额出资向产权单位购买独用成套使用权住房产权变更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3-09 沪财农〔20004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第十七批)的通知》 ( 沪财法〔2016〕2号规定,全文废止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若干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改[1999]867号)中第九条规定:“本意见实施前,本市居民全额出资向产权单位购买独用成套使用权住房的(除集体土地上的住房及通过差价换房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公有住房外),可办理产权变更”。经研究,对这一产权变更的有关契税问题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取得产权的居民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区、县房地局出具的产权变更书面通知之日;

三、计税依据为:原购买独用成套使用权住房的出资总额;

四、纳税申报应附报以下相关资料:

1、购房协议书(或合同)及付款凭证(发票或统一收据);

2、纳税人的身份证明;

3、区、县房地局出具的产权变更的书面通知;

4、其他相关资料。

二○○○年三月九日
来源:上海市财政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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