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速公路建设及营运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8.03 吉地税流字〔1998〕211号
税谱®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7]9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最近,陆续接到一些电话询问对高等级公路建设及营运如何征税。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就此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建设高速公路、高等级公路的施工企业一律在劳务发生地依法征收
营业税。
二、对高速公路运营的车辆通行费恢复征收
营业税。
三、为了支持我省交通事业发展,在"九五"期间征收的高速、高等级公路建筑
营业税将采取财政返还办法给予照顾,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制定。
四、以上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政策与此不符的以此为准。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