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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提足折旧后继续使用的房屋是否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提足折旧后继续使用的房屋是否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2001.01.04 甘地税二〔2001〕2号


酒泉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提足折旧后继续使用的房屋是否征收房产税的请示》(酒地地税[2000]31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008号等有关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企业提足房屋折旧后房屋存在的,房产原值也依然存在。对继续使用的房产就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如果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计载房产原值的,要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没有房产原值的,应按规定进行评估,将房产评估价值,作为征收房产税的依据。

此复。